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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2-06-29 ~ 待定 查看原文

0.5万~35万

补贴详情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鸡西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业经2022年6月28日市政府十六届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

(一)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生成科技型市场主体。支持科技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鼓励企业注册地政府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不含税费指标)给予科技成果持有人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税务局,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积极评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自主评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达到“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或新增就业人数增长20%(含)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三)大力引进“三高”企业。支持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对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研发投入,全部视同为增量投入,享受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在省政府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5万元基础上,市政府奖励6万元,对2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省政府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出台激励措施。推动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县(市)区政府)

(五)积极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市内独立或联合创办公司,被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建立与投融资机构沟通合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股权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六)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针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需求,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携带科技成果或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工作者,深入企业提供研发支持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对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

(七)省市联合开展重点研发。切实发挥省重点研发计划导向作用,实现省市联动,共同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应用技术研究,解决我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省科技厅和鸡西市政府共同设立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在合作期间,每年各出资不超过400万元,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20万元(省市共同资助额度按1:1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八)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和创意设计产业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条件,集聚研发人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和创意设计产业等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给予1000万元省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市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企业初创期3年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文体广旅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总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总部企业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给予1000万元省一次性的建设资金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市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创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建立产学研金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支持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建立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推动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在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市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一)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我市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出售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新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市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科技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在给予每项最高1000万元省级奖励基础上,再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科技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10%的市级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职务科技成果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未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可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市内转化,将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五)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转化。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每年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2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一)实施基础研究计划。聚焦产业发展重点、科技人才培养,以培育一批能够长期植根于鸡西,活跃在重点产业发展领域,致力于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的研究团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领军人才和促进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为目标,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个项目支持资金10万元—50万元。给予科技人员更多自主权,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调剂权、创新团队组建权等更多自主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科技人才计划。设立市科技创新人才项目资金,实施市科技创新专项人才项目。重点扶持我市国务院特殊津贴、市级拔尖人才获得者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资助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建设,每个项目支持资金额度2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五、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一)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建立省市联合支持高新区机制,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等重大需求,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的,在给予3000万元省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0万元市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鸡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自身运行支出。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孵化器,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合同成交额、招商引资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区域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县(市)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县(市)区政府应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根据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科技特派员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在全省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省级奖励,对排名在全市前两名的区政府,分档给予10万元、5万元市级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推进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技术合同成交额、科技特派员等指标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政策措施中需要省、市、县(市)区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