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发〔2019〕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二、管理体系认证
3.对新获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AA以上认证、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
五、知识产权
11.知识产权贯彻奖励。对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通过且首次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企业知识管理规范标准复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和政〔2021〕72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