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繁发〔2019〕38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四、计量
(一)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 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繁政办秘〔2019〕73号)同时废止,印发之前的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