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本办法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