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申报日期:2025-01-06 ~ 2026-12-31 查看原文
5万~10万补贴详情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包括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创建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和直接补贴等补助形式。可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争取,并加强中央、省和市支农项目的整合工作,中央、省和市支农资金另有政策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涉及补助限高特指县本级财政补助最高限额,各级财政累计最高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按项目类和非项目类实施管理。非项目类包括春末及夏秋茶加工奖补、主体等级创建奖补、贷款贴息、收购补助、品牌建设、品质提升奖补(以下统称奖补);此外除加强良种保护、稳定传统产业按建设内容具体分类管理,其他均按项目类管理。
项目类实施主体应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及时完成建设任务。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且投资额计算周期不超过24个月,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投资额计算周期不超过12个月。投资额计算时间为立项当年至立项后要求完成时止,同时对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在项目实施计划中要予以明确。非项目类申报主体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作为计算期或以创建申报年为准。
项目类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与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非项目类申报主体应按规定提供佐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平台、国企)负责本乡镇项目及资金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本管理办法执行,主要负责相关项目及政策性补助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林下中药材基地、山核桃林流转、山核桃加工、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油茶(籽)和山核桃(籽)收购等相关项目及政策性补助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产业园区、贴息贷款、良种保护等涉及林业的项目申报、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组织资金的预算、筹集、执行和监管;负责申报项目和拟财政扶持项目合规性审核。
项目类申报实施主体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类补助范围为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设施设备、农业科技应用。征地、土地出让、青苗赔偿、中介服务等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
本管理办法中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顺利开展的各类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各类道路设施,蓄水池、输水管道和沟渠等水利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养殖设施,环保基础设施,农产品堆放处理场地,生产用房,种植沟、水平带、土壤改良、坡地驳坎加固等。涉及可通车连接道路补助的,该道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补助额的30%。
本管理办法中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生产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加工机械设备、农业物联网监控设备、喷滴灌设备、冷库及冷链储运设备、养殖设施设备、环保处理设备、检测仪器设备、钢架大棚以及专用设备等。
本管理办法中的农业科技应用是指新品种、新机具示范推广,种苗繁育、良种保护,数字农业技术应用等。
二、管理程序
(一) 项目类管理
1.项目申报与审查。主管部门起草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发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环保、用地、建设等要求,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上报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对推荐申报的项目按照审查范围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牵头业务科室汇总。主管部门牵头业务科室及时安排项目会审,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审查范围:种植类项目重点审查基地是否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 号)文件中关于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要求,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生产厂房、生产道路、林道、农业设施等用地的,须事前取得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粮食生产功能区、畜禽(水产)养殖禁限养区等规划职能部门审查意见。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 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审查,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享受扶持政策。
2.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相关单位竞争性评审,提出当年拟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3.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建设台账,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归口业务科室要分别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必要时邀请环保、规资、林业等审批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台账,对监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4.变更或延期。项目下达建设计划后,原则上按项目计划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事项的,要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后涉及环保、规资、林业等部门审查的建设内容需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报主管部门项目归口业务科室,经主管部门复审,对符合变更要求的下达变更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结果需明确变更前后内容及建设期限,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在同意延长实施期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
5.检查验收。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核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适时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邀请环保、规资、林业等审批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6.资金拨付。一般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对计划补助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当实际投入额达到50%以上的,可拨付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30%,后续经验收合格后按核定补助兑现,若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预拨资金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预拨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项目归口业务科室,由归口业务科室对建设进度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预拨要求的项目提交县主管部门财务科,由财务科依制度报财政做好资金拨付手续。
7.整改和终止。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的;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在项目建设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未按用地、环保、规划等要求审批的;部分建设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先行责令其整改,对不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并出具项目终止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停拨资金,收回财政预拨资金。
(二)非项目类管理
1.组织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要求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指导并组织相关主体开展奖补申报,相关主体依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先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
2.组织审核。主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申报材料和奖补金额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拨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管理细则
(一)推动产业增效
1.茶叶良种推广
补助标准。对新发展连片50亩以上的茶园,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鸠坑种单株良种茶每亩3000元、龙井43等其他适栽良种茶2000元的补助。分三年兑现,其中第1年兑现50%,第2年、第3年分别兑现25%。
项目界定。新发展包括新种、老茶园改种换植(或嫁接换植),但不包括老茶园低产抚育等培管情形。茶叶品种包括且不限于鸠坑种单株、龙井43、嘉茗一号等无性良种。
新发展及老茶园改造换植(嫁接)换植标准详见附件6.
2.茶园宜机化改造项目
补助标准。对连片100亩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改造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界定。投资100万元以上是指基础设施及配合农机农艺融合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投入。
3.新(改)建茶厂项目
补助标准。对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新增设施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叶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界定。标准化茶厂是指按照SC认证的茶厂布局;生产厂房是指直接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的厂房,包括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固定物业,不包括征地、土地出让费用,办公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科普教学楼、生产办公宿舍混合用房、平地、道路、绿化等非直接生产性设施。生产厂房和茶叶加工设备要匹配,符合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厂房补助额不高于设备补助额的1.5倍。
4.春末及夏秋茶加工与毛茶收购奖补
奖补标准。对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5吨以上的,加工量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排名第3至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补,其他达到条件的均给予1万元奖补;对年度内订单收购毛茶原料1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2000元的奖补,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奖补条件。5月-10月份茶叶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5吨以上,对其加工量、联农带农能力、科技示范、质量安全等指标按不同分值进行综合评价,安全指标实施一票否决制。与生产初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毛茶收购量100吨以上,并具有相应真实、完整交易财务凭证。审核部门对加工、收购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形取消补助资格。
5.茶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补助标准。对开展茶事服务的农业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新增茶园培管、茶叶采摘等机械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界定。开展茶事服务的农业主体,包括茶叶生产主体和非茶叶生产主体。茶事服务中心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机械维修场所、有明显的标志标识,从事茶事服务农户数50户以上且面积500亩以上。
(二)做强优势产业
1.中药材产业
(1)林下中药材基地项目
补助标准。对林下中药材基地连片200亩以上、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界定。投资100万元以上是指基础设施投入。中药材是指“淳六味”中的黄精、重楼、三叶青3类中药材,涉及其他类别中药材,面积占比不能超过20%。
(2)中药材加工项目
补助标准。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界定。生产厂房是指直接用于中药材生产、加工的厂房,包括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固定物业,不包括征地、土地出让费用,办公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科普教学楼、生产办公宿舍混合用房、平地、道路、绿化等非直接生产性设施。生产厂房和中药材加工设备要匹配,符合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厂房补助额不高于设备补助额的1.5倍。
2.山核桃产业
(1)山核桃林流转奖补
奖补标准。对连片流转山核桃林 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 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亩900元,其中流入方500元、流出方200元、村集体200元。
奖补条件。连片流转山核桃林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10年以上的、3户以上联合流转并开展规模化经营。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山核桃林流转。符合相关政策、法定程序规定的林地流转,依法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2)山核桃加工项目
补助标准。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山核桃加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界定。生产厂房是指直接用于山核桃生产、加工的厂房,包括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固定物业,不包括征地、土地出让费用,办公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科普教学楼、生产办公宿舍混合用房、平地、道路、绿化等非直接生产性设施。生产厂房和山核桃加工设备要匹配,符合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厂房补助额不高于设备补助额的1.5倍。
3.现代化生态养殖产业
(1)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
补助标准。符合《淳安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整体布局,且符合多规融合和环保要求,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等投入3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等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界定。生产厂房是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加工的厂房,包括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固定物业,不包括征地、土地出让费用,办公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科普教学楼、生产办公宿舍混合用房、平地、道路、绿化等非直接生产性设施。生产厂房和畜禽养殖、加工设备要匹配,符合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厂房补助额不高于设备补助额的1.5倍。
(2)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
补助标准。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等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界定。生产厂房是指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加工的厂房,包括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固定物业,不包括征地、土地出让费用,办公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科普教学楼、生产办公宿舍混合用房、平地、道路、绿化等非直接生产性设施。生产厂房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要匹配,符合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厂房补助额不高于设备补助额的1.5倍。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是指不以千岛湖湖面以及其他水库(山塘)、溪流等为空间的陆地工厂化养殖项目,包括具有水产养殖基地的水产加工项目。
(三)做大产业园区
补助标准。对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给予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对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投入可给予 50%的补助,对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可全额补助,但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 30%。
项目界定。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要对应主导农业产业的主要产区,主导产业包括茶叶、中药材、山核桃、水果、油茶、粮油和蔬菜等产业。项目可单个或若干个毗邻乡镇联合申报。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且须编制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采取竞争性评审后下达建设计划实施。
实施方案编写要求详见附件3.
(四)做强农业主体
奖补标准。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8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1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补。
奖补条件。主体包括农业、林业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按国家、省、市、县级农业(林业)认定办法认定,并以相应命名文件为依据。
(五)实施贷款贴息
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收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生产性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其中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2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按审定投资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上级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对符合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六)实行收购补助
1.水果、油茶、蜂蜜、蔬菜收购补助
补助标准。鼓励订单收购村集体和农户的农产品,对当年收购水果、油茶、蜂蜜、蔬菜等农产品单项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收购额5%、10%和15%的补助。
补助条件。收购主体宜直接订单收购村集体或农户水果、油茶(籽)、蜂蜜、蔬菜,对不能直接收购的仅允许1道收购代理。在资料审核基础上,对收购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形取消补助资格。
2.山核桃收购补助
补助标准。对收购山核桃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当年新增收购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新增收购额10%的奖补。
补助条件。收购主体宜直接订单收购村集体或农户山核桃,对不能直接收购的仅允许1道收购代理。在资料审核基础上,对收购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形取消补助资格。
(七)强化品牌建设
1.扶持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 80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的策划设计、品牌宣传、营销推介;支持农产品经营主体开展“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宣传营销。
2.扶持标准及条件
(1)品牌发展规划、策划设计,广告宣传、推介活动、营销推广,商标收购、注册保护、创牌维护、标准制订等相关费用;区域公用品牌实体化运作及相关合作,及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品牌建设等相关费用。
(2)对参加政府或部门(行业组织)组织的参展活动,按照国(境)外、省外、省内、县内,分别给予每次1万元、6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对入选省级品牌农产品和省级名优“土特产”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入选国家级品牌农产品和全国名优“土特产”再奖励1万元;对获评“省十大”农产品(农家特色小吃)的,奖励2万元。
(3)按标准建成和运营30平方米及以上的“千岛农品”“千岛湖茶”品牌店、专卖店(千岛湖茶叶市场内经营户除外)和千岛湖日晒面馆,经验收合格后,对落在县城内、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
(4)对授权使用“千岛农品”品牌的经营主体,按规范印制“千岛农品”新包装1000套及以上,按每套包装印制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5)对授权使用“千岛湖茶”品牌的经营主体,按规范印制“千岛湖茶”新包装1000套及以上,且进千岛湖茶服务中心统一包装特级、一级“千岛湖茶”,按每套茶叶礼盒包装印制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
(6)对开展“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推介及广告宣传,年推介及广告宣传费用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推介及广告宣传费总额50%的补助,单个主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八)推进品质提升
1.奖励标准
(1)追溯系统管理奖补。支持追溯管理,对建有追溯系统的农业主体,追溯系统运行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规范的,经审核后,每个主体每年补助2万元。当年新建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的农产品主体,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达到建设要求,每个主体一次性补助2万元。补助对象为纳入《淳安县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2)品质认证奖补。鼓励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进一步提升淳安农产品美誉度,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认证绿色食品4年的给予农业主体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认证有机食品4年的给予农业主体10万元的补助。
首次认证:补助对象为县域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主体;同一认证主体或者同一认证基地新增认证产品的,不属于首次认证;认证主体存在证书过期失效或者违规行为被取消标识使用权,再次获得认证的,不属于首次认证;同一主体已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再次获得有机认证,给予差额3万元补助。
连续认证:指同一主体同一产品获得认证证书;以连续有效持证4周年为一个周期;同一主体在一个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奖补;市县两级奖补政策就高享受。
连续认证需提供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上一年度生产档案、近一年产品检验报告、认证标识使用印证资料。
2.申报条件
(1)完善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关事项,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上墙,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主要农产品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标准化生产,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2)产品追溯管理。有独立并相对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电脑等开展追溯管理必备的设施设备,安装追溯管理软件,熟练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如实录入生产记录,上市农产品规范开具并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生产记录、检测相关联。
(3)强化准出管理。新建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置速测仪、冰箱、空调、打印机等检测设备设施,检测人员熟练掌握速测流程,上市农产品开展批批检测;不能开展自检的,要将农产品送乡镇监测站或其他检测机构委托检测后上市。
(九)深化农业“双强”
1.科技装备集成项目
补助标准。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或植物工厂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设备等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方案编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冷链仓储项目
补助标准。对新购置冷链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冷链设备、仓储土建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45%、土建投入1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土建投入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入补助额。
项目界定。冷链仓储项目仅限于仓储功能,不包括低温、速冻生产车间。冷链设备包括制冷设备、非仓储土建的保温冷库结构、冷链运输专用车。仓储土建(仓储用房)包括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固定物业,应与冷链设备匹配,但不得用于办公、宿舍、科研等非仓储功能区,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土地出让费用。
3.数字农业项目
补助标准。对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数字化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数字设备和数字系统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界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接入“千岛智农中控平台”。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等技术,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环节,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精准化、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化。申报主体有较好的生产设施基础,具有示范作用。
产业规模要求:原则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袋栽、床栽食(药)用菌生产规模分别达到100万袋、20万平方尺以上或食(药)用菌年产能300吨以上;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生猪、羊、家禽、奶牛设计存栏分别达到3000头、2000只、30000羽、500头以上。
数字设备补助范围:传感器设备、网络传输设备(网关、交换机、硬盘、光端机等)、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录像机、太阳能供电套装等)、智能装备、智能显示终端(LED显示屏、中控操作台、电脑等)及相关设备所需的其他辅助材料;数字系统包括云平台、驾驶舱等(远程控制子系统、生产管理控制系统等软件系统)。
(十)扶持设施农业
1.标准农业大棚建设项目
补助标准。对新建连片8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单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助;对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温控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标准农业大棚建设要求详见附件7.
2.农业喷滴灌应用项目
补助标准。新建100亩以上标准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喷滴灌管网等部分给予每亩1200元的补助,对蓄水池容积2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30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标准喷滴灌建设要求详见附件7.
3.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项目
补助标准。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购置价格7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要求:采收网采购数量超出新铺设面积部分不予补助,同一地块五年内不重复享受政策,同一批次同款采收网购置价格按照淳安市场最低价补助。
(十一)加强良种保护
补助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具有淳安地方特色的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良种试验繁育、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
扶持内容。主要物种种质资源包括鸠坑种茶、淳安花猪、中华蜂、道地药材、良种油茶、良种水果以及农作物等。
扶持环节。水、电、路及防护隔离、保种用房等基础设施;大棚、喷滴灌、生产机械、实验仪器等种养业设施设备;种子种苗、人工、农资、动力、原料等生产管理;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和原种繁育基地建设、品种、示范推广及认定登记,文化展示等产业开发。
补助标准。良种保护是公益性事业,按照政府主导为主,委托社会主体为辅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在扣除省、市及其他补助后采取全额补助和比例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无经营收益的保护项目支出给予全额补助;有经营收益的保护项目支出给予50%补助;农作物地方品种展示根据品种给予一次性800元/亩补助。
项目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计划、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良种保护协议。良种油茶由县林业局负责,其他品种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十二)推进保险稳农
补助标准。对参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的种植、养殖业以及县地方特色创新险种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保费的80%补贴。
承保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保险内容(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方式等)按照《关于印发新一轮杭州市政策性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农险办〔2024〕1号)文件执行。
(十三)稳定传统产业
补助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小蚕共育、规模化省力化养蚕以及建设蜜蜂养殖基地、购置蜂机具等。
补助标准。(1)鼓励小蚕共育,对年饲养小蚕量达到100张及以上的小蚕共育点,经审核后,给予每张补助不超过80元,人工饲料育(1龄-3龄)给予每张补助不超过300元,人工饲料育(1龄-5龄)给予每张补助不超过600元。(2)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对新建、改造提升小蚕共育、规模化省力化养蚕基础设施设备总投入达20万元以上的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桑园培管与采摘机械等投入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生产一代杂交蚕种3万张以上的主体给予不超过每张15元补助。对年推广雄蚕种达5000张以上或彩色茧等特色蚕品种1000张以上的主体,给予每张15元蚕种价格补助。(3)扶持中华蜂养殖基地,年度新增投资2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蜂机具以及基础配套等生产性固定投资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资金使用监管
(一)奖补方案确定程序
1.审核公示。经主管部门牵头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核定的奖补项目进行汇总,并对拟补助项目及资金进行公示。
2.下达资金文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二)财务管理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要健全,建设项目核算规范,项目支出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外,其他的现金支付额应在1000元以下,且必须有单位账户提取现金的银行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联及银行对账单),并注明支取款项的用途。
享受财政补助的外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应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合法发票,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合法发票采取代开发票的,主管部门可对外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价格,按照同期同类市场公开销售价格进行核定。
(三)资金支出与监管要求
推行项目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分别由乡镇财政或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县财政每年按照必需的原则,安排生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工程审价、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同类奖补政策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外,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括本数,“累计”是指2024—2026年三年累计。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林业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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