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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
经研究,我们修订了《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农发〔202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30日
附件
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23〕25号)、《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湖财农〔2024〕10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后根据政策评价结果,确定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奖补标准
第三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现代“新农人”,以及承担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任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粮食安全和有效供给、农业“双强”行动、农业绿色发展、和美乡村建设、强村富民、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等方面,还可用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对2025年度立项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按每亩600元给予补助,对以前年度立项的项目在中央及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按实施计划投资额差额补助,新建类项目按每亩不超过1800元配套补助,提升类项目按每亩不超过1200元配套补助。
2.规模粮油补贴。对稻麦油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水稻每亩70元补贴、麦子每亩70元补贴、油菜每亩120元补贴。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按每亩5元给予补助。
3.种质资源保护奖励。对列入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对湖羊保种场给予每家15万元补助。给予南繁基地建设资金30万元。
4.农业企业家干事创业补助。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企业家体检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家免费健康体检和全程健康管理服务扩面提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2〕34 号)规定执行。
5.农业优品提升补助。对种植和加工产品新获证绿色食品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畜禽和水产品新获证绿色食品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5万元。对湖州鳜鱼地理标志申请工作给予15万元补助。安排250万元用于“土特产”等品牌建设与宣传推广。
6.配方肥销售奖励和使用补助。对当年向本地农业生产主体推广销售配方肥1000吨以上的经营企业,给予每千吨2万元的奖励(不足千吨部分不予奖励)。对当年规模粮油生产使用配方肥达到1吨以上的主体,在任务数内按实际给予每吨100元补助(不足整吨部分不予补助)。
7.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奖补。对通过省级认定的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区域性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提升到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的再给予15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区域性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在全省秸秆利用综合评价排名前20的县区,市级财政对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统筹用于省级和区域性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的长效运维。
8.生态美丽茶园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五星级生态美丽茶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外来有害物种防控补助。安排20万元用于福寿螺调查与监测。
10.动物防疫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市对区补助标准分别按照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10%、20%配套补助。对家禽胴体专用脚环式检疫标志工本费,给予50%的补助。
11.美丽乡村样板片区和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奖励。对以前年度立项的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组团式未来乡村和美丽乡村精品村等续建项目,每个片区按每个行政村2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2个以上行政村连片打造的,每增加1个行政村奖励100万元,每个片区奖励资金最高1500万元。
12.乡村运营优秀村奖励。对新认定的市乡村运营优秀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3.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补助。对市本级规划区外且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人居环境的行政村,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的(比例分别为30%、60%、10%),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14.乡村文化建设补助。对被认定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地区给予补助,专项用于保护、利用与宣传。其中,用于桑基鱼塘农业文化遗产地核心区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经费80万元,院士工作站经费30万元,桑基鱼塘鱼文化系列活动补助35万元。支持农业文化保护与研究,安排28万元用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补助,安排20万元用于湖州茶文化研究,安排20万元用于湖州渔文化与绿色渔业研究。
15.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补助。对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计划的村,根据修建规划确定的续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省补资金)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计划的村,根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续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省补资金)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村集体经济发展补助。支持市级欠发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对本轮抱团项目、村庄经营项目,按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32%给予补助,每个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零星分散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本轮强村计划期间只享受一次,市财政补助资金可与区及乡镇(街道)配套资金统筹使用。
17.创业贷款贴息补助。对低收入农户小额创业贷款按期还款的农户,给予实际贷款额的3%贴息补助;对发放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发生总量1%的风险补偿。
18.来料加工补助。对来料加工式“共富工坊”发展先进基层妇女组织按5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10个;对吸纳带动较多低收入农户的来料加工式“共富工坊”的优秀经纪人按年发放加工费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6000元、8000元的奖励,奖励不超过10个;对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式“共富工坊”优秀低收入农户按当年从事来料加工收入总额的15%予以补助(每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不超过10户。以上各项的年度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优先倾向于低收入农户。
19.带动农户创业就业补助。对带动5户以上低收入农户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带动1户低收入农户给予12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新吸纳低收入农户稳定就业的农业经营主体,低收入农户工资不低于当地同类用工工资标准的,每安排1户低收入农户就业给予每月750元的补助。
20.扶贫统计监测补助。安排24万元用于吴兴区、南浔区扶贫统计监测工作。
21.农业政策性保险补助。省级以上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特色保险,对湖羊保险按保费的25%给予补助,对养蚕保险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设施大棚保险按保费的35%给予补助,对水稻价格指数保险按保费的46.5%给予补助,对渔业互助保险试点按保费的12.5%给予补助,支持创新开展补贴型能繁母猪存栏保险。
22.农信担保和金融服务补助。对为农担保比例达到70%以上,且向农业主体收取手续费不超过1%的农业担保公司,按年农业担保日均余额的2%-3%给予分档限额补助(日均余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3%补助、1亿元以上部分按2%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安排200万元用于建立农信担保风险补偿准备金,防范化解代偿风险,代偿发生当年风险补偿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不能结转以后年度申请风险补偿金。对参与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合作银行,按当年新增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总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符合条件的的现代农业设施项目实施贷款贴息,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建设主体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贴息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23.市校合作项目。支持农推联盟、农业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建设,安排300万元用于农推联盟等市校合作工作经费;对围绕我市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突出关键技术攻关的产业创新团队,培育期内给予每个产业创新团队项目经费45万元(培育期一般为3年,每年安排15万元);安排20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湖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农林大学等科研单位开展农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
24.地校合作项目。支持乡村规划研究、现代农业技术研发和农业技术推广建设。安排休闲农业和乡村规划研究经费25万元、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研究经费25万元、城乡共同富裕研究经费10万元、农业技术项目推广经费40万元、湖州农业农村十五五规划经费40万元。
25.农民专家补贴。对市级农民专家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贴。
26.农民培训补助。安排30万元用于以赛代训,举办全市乡村能手赛、农业职业技能赛、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赛等专门面向现代“新农人”的赛事活动。
27.现代“新农人”奖励。对2024年度认定的市级创客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浙农英才”计划浙农领军人才、浙农青年英才的现代“新农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28.农创园奖励。对2024年度认定的省现代化农创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9.其他保障政策。安排农作物、蚕种生产救灾与风险种子储备等农业灾害救灾补助资金,以及临时新增其他农业农村重要工作经费。安排5万元用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等第三方服务工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按照省级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方式
第六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是政策性补贴、奖励类资金,根据政策规定、目标任务、以往年度实施绩效等情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竞争性分配类补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涉及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的补助资金,属于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年初提前下达,由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拨付,年终根据市下达的任务清单和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和结算。其中:
1.规模种粮(油)补贴。根据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规模种粮(油)面积分配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
2.农村集体经济“飞地抱团”项目补助资金一般分二次拨付,第一次于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预拨50%,第二次于项目建设完成,通过市级验收后拨剩余的50%。对已立项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对未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收回市财政补助资金。
3.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组团式未来乡村奖励资金(由区指定乡镇核算)、美丽乡村精品村奖励资金,一般分二次拨付。第一次在列入创建对象的当年拨付50%,第二次根据命名、验收文件,拨付剩余的50%。对已列为创建对象,但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创建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组团式未来乡村或美丽乡村精品村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调整批复,调整出创建名单。对调整出创建名单或在立项的第三年仍未通过市评定的,收回市财政奖励资金。
4.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补助资金一般分三次拨付。第一次在省年度重点村预拨资金下达后,拨付30%;第二次根据项目实施年度检查情况,在第二年适时拨付40%;第三次根据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完成所有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二)市直单位补助资金的拨付。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涉及市直单位的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一是安排给部门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单位编入部门预算;二是安排给其他市直单位的专项资金编入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任务清单和项目完成情况拨付。
1.农信担保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农信担保日均余额、农信担保风险损失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因素,由农信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并经市农业、财政、供销三方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2.市(地)校合作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下达的任务清单直接拨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3.农作物和蚕种生产救灾与风险种子储备经费、绩效评价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种子储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实施情况直接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管理。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一般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后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项目法分配资金,一般由项目主体自评申报,经乡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后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会审后择优立项,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项目承担单位重组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性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项目要素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复。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的,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一条 市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2〕49号)废止。有关中央和省要求市级承担的刚性配套资金按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就高安排。在本细则实施期限内,上述奖补政策依据的文件有调整变化的,其奖补标准、对象、范围等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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