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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申报日期:2025-03-01 ~ 2027-12-31 查看原文

10万~50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年报数据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上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国拨经费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第五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分期拨付,平台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70%、50%、3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政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七条 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技术合同在市级登记站点登记认定后,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八条 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科技服务并取得成效的,按照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0.2万元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按服务金额的10%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科技服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概念验证中心开展项目验证,项目验证成功后注册成立公司,公司产业化并产生区级贡献的,每个验证成功的项目奖励概念验证中心2万元,该项目公司升级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再奖励概念验证中心3万元、5万元、5万元,每个概念验证中心每年项目验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九条 支持建设科技服务类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度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鼓励建立专家工作站。经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2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正常运行的,第一年评审合格后拨付总额的50%,第二年评审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责任单位:区科协、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一条 支持专家大院、科普基地建设。获得市级认定的农业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科研攻关。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根据该单位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30%、市级20%的配套奖励,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三条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奖励,其它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按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本政策执行。所涉政策条款,由各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