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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新时代兴安创新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局

申报日期:2024-12-30 ~ 2025-12-31 查看原文

10万~20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省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塑造兴安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兴安创新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2023-11〕),地区科技局制定了《新时代兴安创新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30日

《新时代兴安创新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省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塑造兴安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兴安创新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2023-11〕)((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企业是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范运作,在申报期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落实《十条措施》坚持普惠原则,凡达到政

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补政策具体事宜

第五条  奖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加大科技平台建设

1.支持对象

在我区由省科技厅新认定及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科学家工作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台站、科普基地。

2.支持额度

支持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科学家工作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台站、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材料

以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级命名(或备案)的文件为准。

(二)支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1.支持对象

大兴安岭地区经过省科技厅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2.支持额度

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总成交额3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奖励20万元。可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

3.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上年度促成我区技术合同总成交额达到3000万元(包含3000万)。

(2)在我区促成技术交易业绩突出,履行了省科技厅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报告义务。

4.申报材料

(1)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证明;

(2)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副本。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

1.支持对象

2023开始,首次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2023年开始,由省科技厅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

2.支持额度

首次完成省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经省科技厅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

3.支持条件

(1)已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履行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及省科技厅备案系统年度报告填报义务。

4.申报材料

(1)完成省级备案佐证;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

(3)孵化载体上年度年度报告。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1.支持对象

2022年开始,连续三年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省科技厅入库公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4年和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额度

(1)2022年开始,连续三年入库公示并获得国家授予专属编号的企业奖励1万元;

(2)2024年和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3)当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3.支持条件

获得科技型企业奖励在满足基础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被省科技厅年底抽查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履行配合义务,提交材料并顺利通过。

(2)高新技术企业应履行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及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义务

(3)申报企业需要连续3年内无失信记录

4.申报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平台上连续三年编号为准,高新技术企业以省科技厅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编号为准,不需企业申报。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支持对象

年研发投入研发投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获得省研发投入奖补政策补助的企业除外)。

2.支持条件及奖补额度

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4%、增量10%给予不同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以税务部门提供前两年度的税费加计扣除数据为准,不需企业申报。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对象

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落地转化的企业

2.支持额度

我区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落地转化,实际支付额20-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资助。

3.支持条件

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收益不低于实际合同支付金额

4.申报材料

(1)合同副本;

(2)购买成果的付款记录或银行对账单

(3)落地转化证明材料。

(七)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和科技成果路演项目在我区落地产业化

1.支持对象

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等路演推介对接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2.支持额度

参加地、县(市、区)联合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等路演推介对接活动,在我区落地转化并获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成果,按照获投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条件

参加地、县(市、区)联合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等路演推介对接活动,通过活动成功对接成果并在我区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成立企业等形式落地转化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成果转化落地相关材料。

①投资额200万以上资金的银行相关票据;

②成果转化相关佐证;

③成果转化收益相关证明票据。

(2)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八)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

1.支持对象

已被选派到各县(市、区)开展服务的地级、县级科技特派员。

2.支持额度

保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地级特派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县级特派员每人每年0.5万元,用于差旅、培训、保险、材料和开展科技服务等支出。

3.申报程序

地级科技特派员由派驻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将每名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服务乡镇负责人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作日志和工作绩效)报地区科技局。各派出单位(特派员原单位在县市区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为派出单位)每个季度收集特派员的支出费用,对费用进行初审,由派出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报销凭证统一报地区科技局进行终审核销。

(九)支持产业技术攻关

1.支持对象

申报地本级科技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签订了项目合同的项目依托单位。

2.申报程序

广泛征集技术需求,筛选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指南征集科技项目,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下达年度科技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拨付资金。

(十)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1.支持对象

由省外整体迁入我区的科技型企业。

2.支持额度

支持省外科技企业整体迁入我区,企业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研发投入,全部享受10%的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研发成果在大兴安岭地区内转化落地,当年取得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的2%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税费加计扣除数据为准。

(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证明

(3)企业营业收入、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申报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地级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十条措施》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三)地区科技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政策兑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优化企业奖励补助资金拨付流程。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兑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地区科技局,地区科技局汇总审核确认无误后以正式文件报地区财政局。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地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该政策所需资金原则上地区和漠河市、塔河县、呼玛县、加格达奇区两级财政按照2:8比例执行,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原则上地、区两级财政按照8:2比例执行,地、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分别由地、县两级政府全部承担。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我区其他政策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方式包括提供建设咨询,决策建议,跑办帮办代办服务,压缩办理时间,提供土地、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或资金支持等,具体支持方式建议地委、行署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规模,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