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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3-09-12 ~ 2025-12-31 查看原文

1万~20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增产扩能。对2022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2000万—5000万元之间,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的企业,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5%补贴;大豆精深加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1000万—2000万元之间,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的企业,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2%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地区工信局,配合部门:地区粮储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能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同时履行研发投入纳统和税费加计扣除的规下企业,税费加计扣除超过100万以上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地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特色加工。对以浆(坚)果、中药材、肉类、食用菌等为原料,生产预制调理品、即食食品及其他精深加工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当年支付的利息,按照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贴息,单个企业贴息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林草局、地区绿产局,配合部门: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鼓励整合扩张。对地级以上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资产收购、吸收合并、股权并购等方式实现扩张,并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对资产收购、吸收合并、股权并购等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会计服务等中间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产品认证。在《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寒地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基础上增加:鼓励我区绿色食品认证主体持续开发绿色食品,对于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续展(续认证)企业,续展成功取得证书的给予补助1万元;续展的产品每个补助2000元。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新申报或续报成功的创建主体,每个基地给予补助10万元。

对于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有机食品续展(续认证)企业,续展成功取得证书的给予补助1万元;续展的产品每个补贴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

对于获得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的续展企业,续展成功取得证书的给予补助1万元;续展的产品每个补贴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牵头部门:地区绿产局、地区市场监管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配合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奖励争先晋位。对新晋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重点林业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配合部门: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创新金融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担保费率按0.5%计算,由财政全额补贴。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利用上级行建设和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平台,有效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购销融资需求。〔牵头部门:地区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兴安岭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激励招商企业。对于招商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且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针对前期开展的可研、环评、能评、安评、初设、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招商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贴。〔牵头部门:地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地区工信局、地区粮储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支持园区建设。鼓励县(市、区)政府加强寒地生物加工产业园区建设,对产业定位清晰、基础功能完善、配套体系健全、集聚水平高,能为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的特色产业园区,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时,对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牵头部门:地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地区工信局、地区粮储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与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按照8:2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与其他县(市、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奖补资金。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遇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