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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 知

重庆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5-02-21 ~ 待定 查看原文

3万~50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铜梁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为铜梁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申请商标、专利及相关资助的主体应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地理标志奖励

对新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两户以上经营主体使用,且被授权人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0.5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七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50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8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重庆市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按照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专利获得多项中国专利奖、重庆专利奖的,按照“金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计算方式为:申请奖励年度获得的专利奖最高奖金减去历年已获得的专利奖奖金。

第九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新增银行贷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贷款金额的3‰。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质押融资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累计不超过30万元。

银行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新发放一年期及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2‰给予风险资助,同一银行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如果申请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按比例进行折算兑付,比例计算方式为:50万元除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资助总金额。

第十一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商标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风险防控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0.5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金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计算方式为:申请奖励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最高奖金减去历年已获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金。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组织申报。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材料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对象应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审查方式为:集中申报结束一个月内,区市场监管局提供《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生成《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奖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终止资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1日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3〕3号)同时废止,尚未兑付完毕的资助继续兑付至时间届满。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金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