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3-11-10 ~ 2028-11-10 查看原文
10万~180万补贴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获得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补贴的企业,按照已获得市级资金补贴数额1:1给予相应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科技信贷支持。对已获得中关村科技信贷和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项目的科技企业,按照已获得市级资金补贴数额的20%给予相应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产业升级
第六条 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领域重点企业奖励。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文化科技产业、体育健康产业,以及数字经济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每年增幅2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获得北京市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第八条 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落实中关村东城园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增幅在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七条款中已享受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支持)。
第九条 新入驻园区重点企业奖励。对新入驻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根据其对区综合贡献,经区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高品质发展空间和孵化器建设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对经认定的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培育企业成效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每个运营机构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国家级、市级孵化平台。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等,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认定为“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的建设运营主体,按照其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的实际面积,按照2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补贴3年。
第十二条 培育入驻企业创新能力奖励。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全部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至50件(不含)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入驻企业参与制定中关村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技术标准,公布后的下一年度,分别按每项不超过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培育上市公司。企业经引进培育后上市,对商务楼宇、产业园、孵化器、加速器等运营机构给予奖励。每引进培育1家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和科技产业联盟发挥作用。对与东城园管委会签订协议的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技产业联盟,其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为成员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的,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运营经费,并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支持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支持中介机构引荐对东城区做出重大经济贡献的项目。中介机构引进的单个项目产生重大区域经济贡献的,按照项目首个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50%,对中介机构及其引进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原则上企业或运营机构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不得超过其对东城区做出的年度区级综合贡献。相同内容已经获得东城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享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东城区其他支持政策,企业可自主从优选择。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的企业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予以一票否决。在享受东城区现有产业、人才等政策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市科委中关村配套政策。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东城园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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