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3.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设计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加强军民融合发展。
3.支持企事业单位取得军工资质。对通过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按每个证书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