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辖区内,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兑现及申报方式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九条《办法》第八条【荣誉资质奖励】
(二)支持标准
4.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五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五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五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二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四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四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四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三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三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三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0.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止,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发生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