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拉萨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拉萨高新区投资兴业,推动拉萨高新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补贴及奖励资金适用于在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适用。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拉萨高新区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章支持新区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二)对于首次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I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支持拉萨高新区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再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备案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由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