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实施精准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精尖企业,加快形成产业聚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或对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第九条支持企业争取各类资质认证。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工程实验室、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隐形冠军”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对上年度首次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