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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万元-5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补贴详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精准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聚焦新一代软件创新基地,打造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的企业及法人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支持行业代码63(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行业代码64(互联网服务)及行业代码65(数字技术应用软件开发)的企业及法人机构。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取得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隐形冠军”、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对首次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资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大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试行。本办法由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