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详情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称申请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或者取得的标准化工作成果申请标准化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对申请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或者取得的标准化工作成果进行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请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标准研发等费用。鼓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类别: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
(四)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项目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三)项目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够提升本市产业发展水平;
(四)项目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奖励金额标准:
(一)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位次在前三位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位次在第四位以后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所获团体标准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照承担同级别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认定依据:
(一)主持和参与各级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参与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前言”中载明的起草单位名单(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相关材料),主持单位是指排序第一位的单位,其余为参与单位;
(三)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的标准文本,并提供标准有效实施和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
(四)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
(五)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六)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证书;
(七)其他可以体现标准化成果的材料。
第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具体申请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因标准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初步确定项目名单,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奖励年度资金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市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奖励额度。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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