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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石化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街道(乡),区属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2023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九江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九江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诚信申报、无偿资助、重点支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预算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九江经开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具有九江经开区户籍的个人。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五条 发明专利奖励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奖励
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结合我区特色产业,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具有前瞻性、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对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列为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专利导航项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10万元。搭建九江经开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2021年以后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2万元奖励。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奖励声明。
1.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3.维持年限超过10年;
4.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之一;
6.对外实施许可费用超过100万,且被许可对象与专利权人为非关联性关系。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上述第3项条件,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不需受2021年新增限制。
第六条 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奖励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拥有至少2项发明专利的企业,或达到《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及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
加大专利转化运用,对企业引进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优质转化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年评审企业5-10家。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专利转移转化数量(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累计5件以下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累计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累计1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2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200元奖励。
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转化运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九江市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获得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力度。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托管项目,每年托管20家企业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优秀托管服务机构3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评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共生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直接或间接质押贷款,对其质押贷款产生的总利息给予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予以不超过30%的补贴。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深化校企、院企合作,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择优对专利转移转化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院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给予5万元的奖补。
第十一条 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引导企业专利维权援助。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创建经开区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引进力度,支持专利代理等服务机构进驻我区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在九江经开区注册、纳税并具有国家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业从事专利信息服务的机构,在九江经开区开展业务首次年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的,给予高质量服务奖励15万元;设立分支机构首次年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的,给予高质量服务奖励5万元。对代理我区发明专利并授权每年累计达到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优质服务奖励5万元,对服务机构代理九江经开区专利转移转化数量累计达10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15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2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组建包括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在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按规定通过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给予奖励支持。对新获得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且在九江经开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九江经开区已经缴纳社保3年以上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九江经开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三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资助奖励项目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资助奖励项目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署名人(申请人)提出申请,且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需提供的材料:
(一)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人需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登记受理、组织审核(评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作出资助奖励决定。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终止资助奖励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以每年发布的《经开区专利资助申报指南》为准,申报指南依据省局、市局每年开展的工作重点为依据拟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因上级资金拨付未到位或项目执行需要延期的,相应顺延拨付。
第二十条 自公布之日起,《关于印发九江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开管办字〔2022〕42号)中涉及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转让资助政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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