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丰安街道办事处,各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29日
永修县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头雁引航 雏鹰振飞”行动的决策部署,通过高位推动、外引内培、优进强出,加快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打通农产品流通销售渠道,实现“东虾西甲中香米,果蔬药旅竞芬芳”七大农业产业发展格局。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ー、种养提质扩面(资金总量不超过180万元)
1.粮食(香米、早稻)种植奖补。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出台的奖补办法执行。
2.油脂(菜籽油、茶籽油)原料种植奖补。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出台的奖补办法执行。
3.果茶种植奖补。重点支持“永修蜜桔”为主导的果业种植,优先支持因受自然灾害果园重新改造,单个经营主体改造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年新增连片种植果业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年增加连片茶园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每亩补贴200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凡享受财政项目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该项奖补。
4.中药材种植奖补。重点支持艾草、黄精等中草药种植,单个经营主体年新增连片种植多年生艾草、黄精等中药材面积200亩以上(含200亩)的,每亩补贴200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享受其他项目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该项奖补。艾草产业园招商项目政策不在其内,按照合同执行。
5.稻虾(甲)养殖奖补。对新(扩)建且连片稻虾连作、稻甲共生面积20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每亩补助20元,用于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享受其他项目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该项奖补。
二、装备设备建设(资金总量不超过350万元)
1.水肥一体化建设。重点支持果蔬药茶产业(草莓种植不在其列),对新增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必须具备功能完善、装置完整、正常运转的水肥一体化系统。技术模式包括滴灌、微喷、喷灌、涌泉灌、喷水带等,灌溉和施肥必须同步进行,且科学安排水肥一体化间距和设备(设施)安装的新型经营主体,采取“先申报后实施”的模式,按照项目设备设施采购价和安装造价的30%给予奖励。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享受其他项目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该项奖补。
2.大棚建设。(1)单体大棚:跨度≥8米,热浸镀锌圆钢管外径≥Φ32毫米,厚度≥1.5毫米;3道纵拉杆≥Φ25毫米,厚度≥1.5毫米;4道合金卡槽,厚度≥0.7毫米。单体大棚一次性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每平方米补贴15元。(2)外遮阳塑料膜连栋温室:跨度≥8米;主立柱≥80毫米×60毫米×2.5毫米热浸镀锌矩形钢管,开间4米;拱杆外径≥Φ32毫米,壁厚≥1.5毫米;带外遮阳结构,间距≤0.8米。连栋大棚一次性连片面积不低于10亩,每平方米补贴35元。(3)玻璃温室:主立柱≥60毫米×120毫米×3毫米矩形钢管;覆盖材料为浮法玻璃材料或阳光板;肩高≥4米。玻璃温室一次性连片面积不低于3亩每平方米补贴50元。
上述新建大棚建设标准按照《江西省农用连动温室(含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规范》的文件执行,采取“先申报后实施”的模式。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若享受农机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的不得享受该项奖补。
3.烘干设备建设。新建烘干设备(热泵控温控湿)总装机容量不少于48千瓦,干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给予实际设备采购买价和安装造价30%的奖补,单个企业补贴上限20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4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若享受其他项目补贴的不得享受该项奖补。稻(油)种冷藏、粮油烘干不在此奖补之列。
4.初(深)加工设备建设。车间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增农产品初(深)加工生产线(不含大米加工、稻油烘干)等新设备投入8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设备采购买价和安装造价30%的奖补,单个企业补贴上限50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15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若享受其他项目补贴的不得享受该项奖补。
5.农业招商项目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产品物流专业市场投资项目按照《中共永修县委办公室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修县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和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永办字〔2020〕20号)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政策。
三、农业数字经济发展(资金总量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建设农业数字系统和物联网,有独立的管理软件、操作平台、监控显示屏(不少于12平方米)、智能设备设施及配套设施,当年新增智慧农业投资不少于5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30%进行奖补。若单个项目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或其他项目的,以扣除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或其他项目资金后作为总投资计。一个企业奖补总量不超过50万,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15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1.新增畜禽圈舍通风控温、空气过滤、环境感知、精准饲喂、粪污清理等智能化设备、数据收集与分析软件等的畜禽养殖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40万元。
2.新增土壤、空气、温度、湿度等元素的监测设备,数据收集与分析软件、智能操控设备、病虫害监测预警及防治设备的种植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新增水体环境实时监测、智能增氧、饵料精准投喂、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装备控制、网箱自动升降控制及水产品自动分级分拣等技术装备的水产养殖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40万元。
4.新增智能机器人、智能农机设备、自动生产线、自动包装线等数字化设备设施的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四、农产品电商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在本县注册的或新增注册的农产品电商公司线上销售农产品。每个电商销售企业线上销售额每半个年度内需超过100万元,其中销售本县农产品不低于50万。销售本县农产品奖补按照该企业销售本县农产品总额的2.5%给予奖励。为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同时销售本地和异地农产品的企业,除销售本县农产品奖励外,对该企业销售异地农产品奖补按照企业销售异地农产品总额的1.5%给予奖励,销售异地农产品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销售本县农产品的奖励金额。线上销售农产品的类别、数据和平台认定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信息为准。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该电商补贴政策不得与上级专项资金重复享受。
五、设施农业保险项目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的原则,把设施农业(设施大棚)保险纳入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内,享受相关保费补贴。
六、等级或荣誉创建(资金总量不超过220万元)
1.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荣誉奖励:经营主体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称号,县级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当年监测合格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4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2.绿色、有机及名特优新等产品奖励:绿色食品新申报、续展得到认定的品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单个企业奖补累计不超过5万元;有机农产品新申报、再认证得到认证的农产品分别奖励1.5万元和1万元,单个企业奖补累计不超过4万元。名特优新农产品5万元/个,全国绿色原料标准化基地新申报5万元/个;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新申报5万元/个。同一单位或个人补助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3.对新增认定或参与“赣鄱正品”“圳品”“浔品真悠”等省、市农产品区域品牌创建、推介等活动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新增入驻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大型商超餐饮等平台,每个企业奖补2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4.对新增成为年产值超50亿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超10亿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超5亿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4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5.对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美丽休闲乡村、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精品园区(农庄)、休闲示范企业、星级(五、四、三)农家乐、十佳休闲农(山庄)、休闲农业十大精品线路、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6.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新获省级的农业产业园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的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补资金用于规模化、标准化、数字化基地打造提升,促进七大农业产业发展,且要用于农业产业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园联合体、提质增效产业园创建做出巨大贡献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一个农业产业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园联合体在同一个年度内获得多个级别,奖励资金以获得最高级别的为准,不重复享受。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6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7.本县优质农产品质量要求符合区域品牌授权管理办法重点企业,在包装盒规定的区域内对应种类印刷“永修蜜桔”“永修香茗”等永修区域品牌图标LOGO的产品包装盒(袋),包装图案设计经县农产品品牌管理协会审定后方可印刷。经营主体每年印刷数量一次性不少于3000个(件),且该包装设计的产品销售量不低于2000个(件),每个企业每年奖补1万元;若该包装设计的产品销量超过5000个(件),可以在原有的奖补基础上增加50%的奖补资金。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若超过,奖补资金按比例递减。
七、项目用地政策
1.对投资农业生产、农产品初(深)加工、休闲观光、生态康养、田园综合体等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投资设施农业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满足附属设施用房、冷链物流、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优先依法依规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农产品深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等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中共永修县委办公室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修县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和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永办字〔2020〕20号)执行。
4.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严格执行生猪养殖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支持农户、企业发展规模养殖。
八、其他奖补政策
企业创新、企业创品牌、科技人才、就业、财税、博览展销、外资外贸、行政收费、用电专线、用电用水等政策按照《中共永修县委 永修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永字〔2020〕8号)和《中共永修县委办公室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修县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和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永办字〔2020〕20号)执行。
九、一事一议政策
对企业有品牌、产品有品质、市场有影响、产业有带动的重大农业项目或央企国企、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农业产业招商引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特别优惠,但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政策。
十、奖励兑现程序
(一)申请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对本办法当中采取“先申报后实施”的荣誉和项目,在当年的3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两个时段内提出荣誉和项目申请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政府;所在地政府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同意后再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所在地政府的项目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或同意,若项目在工业园区或县城区的,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时间要求同前述;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实施。列入“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的奖励对象及政策由县农业七大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形成初步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决议。
(二)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即时上报本办法奖励范围内项目的初始、期间、建成等时段的佐证材料(含产业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红线图或土地图斑、产业招商合同、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许可、项目建设设计与预算、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价格清单、开工前现场全景照片、施工过程照片、建成后现场全景照片、相关财务票、荣誉证书或文件、活动开展文件及现场照片等)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和业务主管部门均要建立对应“先申报后实施”的荣誉和项目相关信息台账。县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加强日常巡查和指导。
(三)验收审核。执行期限年度内原则上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兑现一次。企业或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按本办法向牵头单位提交验收申报材料,业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时间起,组织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实地查验和资料核对,一个月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并形成联合会审意见,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审核。奖补内容或条款重叠的不能重复享受,可以选择最高补助内容或条款,剔除重叠内容或条款再计算投资总量和奖补金额。奖补对象被县级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警告、经营状况产生较为严重负面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为严重影响、财务票证造假、材料及信息不实不全、征信不合格等情况发生的,不给予验收奖补,已发的奖补资金要限期收缴,情结严重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四)资金支付。县级奖励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联审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总额,向县政府申请资金,同意后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最后按照公示结果依照财务程序及要求及时支付给奖励对象。
三年内的每年奖补资金总量不超过1100万元。奖补办法实施满三年后,主管部门要及时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本办法当中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本文件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执行年限为三年,由永修县农业七大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此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永修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此前引进的招商项目或企业按照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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