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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2018〕14号)《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九安发〔2018〕20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我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公告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不包括矿山及危化企业)。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一)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在德安县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矿山及危化企业);
(二)经国家、省、市、县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审核合格,验收通过,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
(三)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有效期内,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的企业。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的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2万元;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3万元;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5万元。
(二)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成功的企业,后续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后,奖励1万元。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完成升级的企业,三级标准化企业升级为二级标准化企业奖励3万元,二级标准化企业升级为一级标准化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五条 申请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德安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申报,经县应急管理局初审,统一征求县生态环境局、科工局、发改委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奖励资金;
(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表;
(二)在国家、省、九江市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上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的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因企业破产、搬迁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达标等级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在财政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延续办法》(德府办字〔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德安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德安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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