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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江西省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3-11-27 ~ 2026-11-27 查看原文

补贴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柴桑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初审和对奖励项目、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诚信申报、无偿资助、重点支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柴桑区的个人;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发明专利奖励

(一)企业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

为加强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政策引导,促进专利创造量质提升,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柴字[2022]59号文)

(二)2023年以后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

2023年以后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柴字〔2022〕59号文)给予专利权人5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奖励

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结合我区特色产业,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具有前瞻性、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被列为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专利导航项目经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10万元。搭建本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凡已获得质押贷款奖励的发明专利、不再重复奖励。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同时拥有至少2项发明专利,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由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由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

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转化运用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九江市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我区内的个人获得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加大专利转化运用,对企业引进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经管理部门备案并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2万和1万元。对获评国家、省、市和区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奖励

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共生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直接或间接质押贷款,对其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予以补贴,以上补贴不超过总费用的30%。

对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深化校企、院企合作,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对经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专利转移转化数量(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累计在5件以下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累计在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累计在1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在2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12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引导企业积极维权。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为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引进力度,支持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我区或设立分支机构。

对代理我区发明专利并授权累计达到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5万元;对服务机构代理本区专利转移转化数量累计达50件以上的,奖励2万元;达100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达150件以上的,奖励6万元。

鼓励成立包括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在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按规定通过市局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优先支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托管项目,每年托管20家企业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给予奖励支持。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区已经缴纳社保3年以上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三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品牌、注册商标奖励

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注册“马德里商标”奖励5万元;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20万元,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0万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和注册证书为准);

对新获“江西名牌产品”“赣出精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柴字〔2022〕59号文)。

对获得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万元。

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试点的小微企业,成功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西省九江市)、团体标准(排名前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5 万元;对承担数字经济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在上一条款基础上增加奖励 3 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按期通过验收考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参与企业标准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对主导或参与“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首次获得江西省绿色生态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主体及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资助奖励项目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人需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六)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登记受理、组织审核(评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作出资助奖励决定;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知识产权奖励或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九江市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资助奖励事项相同的,市、区两级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