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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4-09-01 ~ 2029-09-01 查看原文

20万~80万

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沐川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沐川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住建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川建行规﹝2022﹞1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4号)和《乐山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乐府办发〔2024〕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推动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产值、税收和就业持续稳定增加。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县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数量18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2家以上、全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2亿元的目标,形成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完善建筑业市场信用体系

(一)依托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的,可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的重要依据。

(二)鼓励中标县内项目的异地施工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沐川县诚信建筑业企业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按专业分包形成的产值的1‰给予现金奖励。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成立、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条  培育壮大本地建筑企业

(三)对注册地在沐川县的建筑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质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每增一项分别按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增项奖励。

(四)对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1亿元的建筑企业,按年度新增建筑业产值的1‰给予一次性产值突破奖励;或以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按10万元给予产值净增奖励。

(五)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专职统计员制度,对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达标、统计质量高,且统计员固定一年及以上的建筑企业进行补助,具体标准按《沐川县支持“转企升规”二十条政策措施》执行。

(六)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在我县的建设项目,将工程依法承包给本县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该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延缓到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

(七)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实行评定分离机制,根据企业资质、业绩、信用、抗风险能力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收集项目信息,通过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途径,将项目机会清单推送给企业,引导企业参与投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招标结束后次月将项目招投标结果信息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单位注册地、中标下浮比例、异议澄清情况、信访情况等。

第三条  大力引进优质建筑企业

(九)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至本县的建筑企业,从其在本地注册次年起,连续三年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3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当年建筑业产值的2‰、1‰、0.5‰给予奖励,不再享受年度建筑业产值突破奖励和净增奖励。

第四条  加强建筑企业人才保障

(十)为鼓励本县建筑业相关企业注册人员取得证书,对考取或引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在沐川县注册成功的,给予1万元奖励,一人多证的按一人处理,离职一年内重新迁入的不予认可,受奖励人员需在本县建筑业相关企业工作满3年,期满予以兑现。

第五条  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市场

(十一)大力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开拓县外市场。对在县外完成的建筑业产值且在沐川县纳税的建筑企业,按在县外完成建筑业产值的1.5‰给予一次性产值拓展奖励。

第六条  打造建筑企业品牌

(十二)注册在沐川县的建筑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工程项目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工程项目获得“嘉州杯”奖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十三)引导银行机构以建筑企业通过审计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或以建筑企业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质押贷款。

(十四)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按照《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沐府规〔2022〕3 号)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  强化执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严厉打击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和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举报,一经查实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维护沐川建筑市场良好营商环境。

第九条  附则

(十六)以上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实上报数据为准,营收以财务流水和纳税申报表为准。补助兑现以年度为单位,各企业次年1月底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汇总申请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六月底前兑付到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补助;企业在营收、产值和税收方面与县政府签署了招商引资协议并完成约定指标的,按招商引资协议执行,不再重复执行本实施意见关于产值营收方面的奖励政策;企业未完成招商引资约定指标,可以申请本实施意见关于产值、营收方面的奖励政策。

(十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到位前,本文件中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分别对应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十八)凡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政策,并列入“黑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政策。受奖励的企业5年内办理外迁手续,奖励金应全额返还。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非法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