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的部署,大力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育市场主体
3.培育中小企业。
建立重点培育企业成长档案,实行常态化跟踪服务。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提高创新能力
14.加强标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对牵头起草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以及通过国家ITSS、DCMM、工业互联网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