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22日
随县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全县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随县行政区域内取得知识产权证书上所载的第一权利人。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奖补范围
每年对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奖补。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商标和品牌以注册或认定时间为准。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专利授权补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学生、医务人员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所属人员当年累计授权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二)PCT专利授权补贴。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三)国家、省知识产权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知识产权园区、双创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 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
(五)贯标补贴。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六)示范试点学校认定补贴。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七)商标、品牌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协会或社团组织)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奖励8万元。
(八)高质量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全县发明专利权利人,正在实施或许可实施该专利权利人的高维持发明专利(从专利申请日起算,截至上年底超过10年,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经确认后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不高于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十)服务机构奖补。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帮扶,对上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定AAAA级以上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一)专利获奖奖励。对本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万元、2万元奖励。
(十二)专利转移转化补贴。对本县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三)专利项目补贴。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3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随县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开展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对于纳入免申即享的奖补事项参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发明专利最后一次交年费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奖励总额达到10万元的企业提交纳税证明材料。
(七)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需要提交获得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交验收材料、认证证书、认证费或监督审核费用发票。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利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专利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专利奖补的资格。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专利奖补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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