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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3-09-01 ~ 2028-08-31 查看原文

5万~20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23年8月10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23年8月25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坚定不移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加快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加快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澄海区内有实际经营活动、依法经营的2023—2025年度经区统计部门确认新升规上工业企业;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澄海区内有实际经营活动、依法经营的2023—2025年度新认定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新升规工业企业奖励

1.实行新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对当年度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实行新升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对2023—2025年度新升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升规后工业增加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工业总产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以区统计局查核的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数据为准)给予资金奖励。

升规后第二年仍在库的,对工业增加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达1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工业增加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达10%(含)以上且工业总产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达3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升规后第三年仍在库的,对工业增加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达1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工业增加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达10%(含)以上且工业总产值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达3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1.当年新认定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当年新认定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程序

符合新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及在库工业企业贡献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镇(街道)、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初审,再由区工信局汇总并呈报区政府按程序进行实施;符合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镇(街道)、区工信局初审,再由区工信局汇总并呈报区政府按程序进行实施。

三、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澄海区内有实际经营活动、依法经营的2023—2025年度经区统计部门确认新升规上工业企业;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澄海区内有实际经营活动、依法经营的2023—2025年度新认定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若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同类别的区级奖补,实施期间退库重新升规的企业,不享受本文件的相关补助。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贯彻执行。

(二)本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止。

(三)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