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计量
2.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AAA级、AA级、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检验检测
5.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八、知识产权
3.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