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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支持“种业大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萍乡市支持“种业大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种业大市”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水稻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科研创新支持政策措施
1.支持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运行效果良好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修订)》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支持生物育种新技术新品种发展。对科研机构、种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奖励10万元/个,通过江西省审定的品种,奖励5万元/个;年推广面积50-100万亩的品种,奖励20万元/个,年推广面积100万亩以上的品种,奖励30万元/个。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审定品种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其他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支持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支持种业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萍乡实施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在萍科研院所、企业面向市内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按照《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修订)》和市人才支持政策予以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支持种业科研创新项目。优先将种业科研创新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范围予以扶持,重点支持组建种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打好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破解“卡脖子”问题,科研项目按照《萍乡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修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种业人才支持政策措施
5.加强种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国际国内行业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紧缺急需人才以及返乡创业萍籍人才等,按市人才政策给予资助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鼓励制种专业人才提升技术水平。支持鼓励制种人才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每年开展制种人才专业技术大比武活动,经评比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制种人才予以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用地支持政策措施
7.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或种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所必须的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支持保障解决。(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科研育种试验、制种基地生产等所需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加强制种基地标准化建设。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项目资金,将制种基地优先纳入项目建设范围,紧扣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要求,达到旱能灌、涝能排、水源充足、管网畅通的高质量农田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金融支持政策措施
10.给予种业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对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种业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纳入“农贷通”支持名单,享受《萍乡市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实施制种保险补贴政策。全面落实赣财债〔2018〕189号、赣财金便函〔2022〕38号和赣财金〔2024〕7号文件精神,水稻制种保险额为1500元/亩,费率10%,单位保费150元/亩。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县(区)财政和投保人分别按45%、25%、5%、25%的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补贴农户10%。参照中央财金〔2018〕91号和赣财金〔2024〕7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增加水稻制种补充商业保险,增加保额500元/亩,费率10%,保费50元/亩,由市、县(区)、投保人各承担34%、51%、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萍乡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壮大种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措施
12.实施制种补助政策。支持鼓励制种经营主体“个转企、企升规”。对在我市开展制种生产且注册在我市的种业企业,按制种规模给予补助,对年制种面积1000-3000亩的企业,给予35元/亩补助;对年制种面积3000-5000亩的企业,给予45元/亩补助;对年制种面积5000-7000亩的企业,给予55元/亩补助;对年制种面积达7000亩以上的,给予65元/亩补助。对注册在我市且达到升规入统的种业企业,给予年制种面积75元/亩补助。对其他经营主体年制种面积给予20元/亩补助。常规稻繁种不纳入补助范围。各县(区)制定相应配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促进种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在萍乡注册且达到升规入统的种业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种业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企业集聚支持政策措施
14.支持种业总部型经济发展。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种业企业以及世界种业100强、国内种业50强在萍乡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当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大力吸引种业企业落户。对采用租赁方式落户、租期3年以上的种业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奖励2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奖励10万元。对采用自持产权物业落户、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种业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奖励4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加大产业化发展扶持力度。对市内种业企业和市外搬迁落户萍乡的种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对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第12条除外)如与市、县(区)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坚持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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