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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4-01-01 ~ 2025-12-31 查看原文

5万~200万

补贴详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加速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动力和市场活力,搭建能级跃升、量质并举的企业成长培育阶梯,持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市级哪吒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申报范围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独角兽企业指成立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具备行业朝阳、增长速度较快等特征,拥有独有核心技术或颠覆性商业模式,有天使投资和多轮创投投资经历,是行业细分领域的龙头或新兴领域的霸主。市级独角兽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四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指通过科技创新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资本市场估值高的IPO重点后备企业。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基金)投资,且尚未上市,最后一轮融资后,估值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且不低于1亿元,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15%以上;

4.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5.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第五条 瞪羚企业一般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市级瞪羚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且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30%以上;

2.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3.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第六条  瞪羚(培育)企业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增长速度快,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强竞争力,具备冲击IPO上市后备的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且不低于2000万元,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30%以上;

3.聚焦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进光伏、新型储能、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先进新材料、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5.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第七条  哪吒企业一般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并获得1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的新经济新物种企业。市级哪吒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A轮(含)前累计获得私募融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八条  哪吒(培育)企业指具有成立时间短、成长起点高、赛道领域新、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企业(独角兽培育或瞪羚培育企业后备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已获得私募或天使(种子)基金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3.聚焦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进光伏、新型储能、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先进新材料、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技术水平领先,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5.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第九条  省级、市级以上创新平台,是指经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培育工作,并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培育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类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局、市税务局共同开展。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市地方金融局负责确认企业私募(基金)融资金额和融资后估值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取核实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数据。各类创新平台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确认。

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经公示后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哪吒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同一企业已享受市级独角兽(培育)、市级瞪羚(培育)、市级哪吒(培育)企业奖补政策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政府担保机构对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市级哪吒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