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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 德清县人民政府 1万元-60万元

申报日期:待定

补贴详情

  为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实现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双轮驱动”,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县制造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大力度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湖政办发〔2020〕4号),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二、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

 

  (二)基本条件: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3.企业产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2.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制造业“双创”平台(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县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20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两化融合、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等相关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列入市级相关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经报备并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贯标评定,获得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等级的,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的纯信息化项目,分别按当年实际软件投资额的15%、25%、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5.推进企业软件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规上工业企业、规上(限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研发并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软件著作权并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五级认证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的工业APP应用案例和软件产品,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

 

  (三)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10.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对企业自筹资金参与国家军品科研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阶段性验收后,按项目国家拨付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军品生产资质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1.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设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技术创新奖、节能减排奖、市场开拓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名,按每个奖项5万元奖励给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市管理对标提升标杆(精细化管理样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13.鼓励企业创新做强。在规上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中,获得市创新能力和创新应用评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10万元待三年后复评通过再给予。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8.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象为本县的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市突出或优秀发明人奖励1万元。对专利创新做出其他积极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纳入县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重点培育库并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奖励10万元。对新列入省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商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金融机构月均贷款余额5‰的奖励,单笔贷款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当年参加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0.5万元。

 

  (五)推动企业品质升级

 

  20.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根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或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鼓励企业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五星级质量管理评价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批为省、市“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加快企业绿色发展

 

  24.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评为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能效之星”的产品,每个奖励3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补助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C类企业按照本政策全部条款的70%享受。出现重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违法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统计的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得享受科技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