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大力支持绿色品牌建设,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能源管理扶持】大力支持加强能源管理,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三)用能单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