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农创中心)发展,高标准建成“立足武汉、带动全省、辐射华中、联动全国、面向世界”的农业科研中心、转化中心、人才中心、企业中心和产业化协同发展中心,经研究,现将支持农创中心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已公布的《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所明确的生物种业、动物生物制品、生物饲料添加剂等三大主导产业,以及农业环境微生物、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重点产业,用于鼓励“一核两翼一芯两园”(即高农生物园,南湖农业园、中华科技产业园,现代种业小镇,武湖现代农业展示园、武湖淡水渔业科技园)相关产业主体研发、应用、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以下称“四新”成果),显著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和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靶向招商。对国际、国内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且有原创成果的总部型、龙头型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携带原创成果落户的初创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功能性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对农创中心内产业主体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行业领军人才、国际一流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同时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现行政策。
(三)支持承接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平台、重点项目等建设任务的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发展。
(四)支持成果产业化。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对湖北洪山实验室以及在鄂重点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农创中心企业转化应用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转让金额1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成果转化双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种业、水稻、玉米、油菜、生猪、水产、水生蔬菜、特色水果、中药材等)建立产学研紧密联结的产业创新联合体。对经市级备案且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实际支持联合体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针对“四新”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开发保险新品种,并实行保费补贴。
(六)支持举办会展活动。支持企业和机构牵头举办农业“四新”项目推介会、交易会、转化会、展示会以及技术需求认领会、高水平人才交流会、高端学术论坛、特色优势产业峰会等活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举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补贴。
(七)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公益性农业“四新”项目信息检索、数据分析、技术评估、资质认证、种子知识产权、经纪、培训等综合配套服务,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推动检验检测、数据平台、公共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资源实现开放共享,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八)鼓励加大投资。对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单项并购、重组按照实际发生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
(九)加强金融服务。鼓励社会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积极参与农业“四新”成果的研发与技术攻关,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和科保贷融资专项服务。对农业企业生产扩能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以内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将农创中心企业纳入惠农贷、涉农保证保险贷款范畴。
(十)加强用地保障。各相关区要切实推进农创中心规划落地,保障农创中心企业的厂房、实验室、生产基地建设等用地需求,确保产业园区中预留用地空间,支持农创中心现代农业产业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需集中布局的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支持确需分散布局的“点状用地”需求。对各类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所需规模指标和计划指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预支,优先予以保障。
三、其他事项
2022—2025年,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创中心建设。东湖高新区作为“一核两翼”承建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市级资金额度安排专项资金。武汉经开区(汉南区)、黄陂区作为“一芯两园”承建区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500万元专项资金。上述相关区要制定促进农创中心发展的专项政策,并对市区所安排的专项资金加强统筹使用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农创中心项目(企业)纳入本部门支持范围,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涉及农创中心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
武汉农创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市农创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政策落实。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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