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 基本条件
1) 配备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注 C-1);
2) 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3) 具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出图的能力,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 具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注 C-1:审核与批准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C1.2人员
C1.2.1任职条件
1)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2)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或者试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C1.2.1.1技术负责人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C1.2.1.2批准人
1) 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 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 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
4) 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C1.2.1.3审核人
1)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 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 具有 5 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4) 具有工程师职称。
C1.2.1.4校核人
1) 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能够保证设计文件质量;
2)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3) 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 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1.2.1.5设计人
1)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 能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 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 1 年以上的实习设计经历。
C1.2.1.6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 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2) 具有 2 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 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且能够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人员数量
1) 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10 人,其中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 人;
2) 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力;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其中专职分析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