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1年以上。
2、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3、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中相应级别要求。
4、能够提供充分满足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础保障、改进创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证据。
5、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管理办法。
6、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级别进行初次申请,初次申请级别不得高于CS2级(基本级)。证书有效期内,达到一定的年限和能力要求,可逐级进行升级,不可跨级别申请;监督评估和再评估过程中,对未能达到相应级别能力要求的获证企业进行降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