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包括设备、材料、安全仪器仪表等)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其安全标志后才能生产、销售,矿山才能采购、使用。
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抓手和依据
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标志证书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KA。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证书包含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标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规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续使用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进行标志认证
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一、电气设备
(一)供电设备
防爆干式变压器
防爆移动变电站
防爆动力中心
(二)配电设备
防爆馈电开关
防爆负荷开关
防爆配电装置
(三)电动机
防爆电动机
防爆电动滚(卷)筒
(四)控制、保护设备
防爆起动器
防爆变频器
防爆功率补偿器
防爆电控箱
防爆漏电保护装置
防爆综合保护装置(含照明信号、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五)电源设备
防爆电源(装置)
防爆蓄电池(防爆特殊型铅酸蓄电池、10Ah以上的锂离子蓄电池)
防爆充(发)电机
(六)其他防爆电气设备
接线盒、按钮、电铃、插销、连接器等适用于煤矿井下爆炸危险环境的起连接、控制等辅助作用的电气设备
二、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
(一)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设备
监测监控装置及系统(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冲击地压监测、火灾监测、瓦斯抽放监测、运输监控、视频监控、供电监控等对安全生产过程、环境、人员及设备进行实时监测控制、保护的装置及系统)
传感采集设备(甲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压力、温度、速度、风速、惯导、设备开停、标识卡、摄像仪、读卡器、采集器等用于煤矿井下环境、工况、人员及设备状态监测的传感采集设备)
数据传输设备(交换机、传输接口、转换器等煤矿井下用数据传输设备)
控制执行设备(主机、控制箱、分站、断电仪等煤矿井下用控制执行设备)
(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环境检测仪器仪表(甲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粉尘浓度等煤矿井下环境检测、探测用仪器仪表,不含机械式仪表)
工况检测仪器仪表(振动、噪声、流量、设备状态、地质、水文等煤矿井下工况检测、探测用仪器仪表,不含机械式仪表)
(三)通信系统及配套设备
(四)照明、信号设备
矿灯
防爆灯具
信号、报警设备(不含机械式)
三、“一通三防”及水害防治设备
(一)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
(二)除(降)尘设备
除尘器(含除尘风机)
降尘装置(不含机械式)
(三)瓦斯抽采、防治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含真空泵)
注水泵
抑、泄、阻爆装置
(四)排水设备
潜水泵
离心泵(仅限用于井下主排水)
(五)防灭火、降温设备
防灭火装置
制冷、降温装置
四、提升、运输、起重设备
(一)提升设备
绞车、提升机(含控制保护装置)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首尾绳连接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防过卷过放缓冲装置)
(二)运输设备及配套部件
人车(不含已淘汰的插爪式和抱轨式普通轨斜井人车)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
无轨胶轮(履带)车
动力机车(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机车、钢丝绳牵引动力装置)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逆止器、张紧及控制保护装置)
转载机(含刮板转载机、带式转载机)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防爆柴油机(含控制保护装置)
(三)起重设备
起重机
葫芦(不含手动)
起吊装置
五、煤矿用非金属制品及材料
(一)非金属制品
输送带
非金属管材
风筒
(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三)难燃液
难燃液(乳化油、浓缩液、防冻液、水乙二醇型难燃液、无水全合成型难燃液)
(四)阻燃线缆
六、爆破器材
(一)爆炸材料
煤矿许用炸药
煤矿许用雷管(含数码电子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二)爆破仪器
发(起)爆器
电阻测试仪
七、采掘、支护设备
(一)采掘设备
采煤机械(含电控装置)
掘进机械(含电控装置)
刮板输送机(含圆环链、接链环)
巷道修复机、清仓机
(二)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胶管)
单体液压支柱
乳化液泵
喷浆(射)机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三)钻孔设备、空气压缩机
煤电钻
凿岩机(气动、液动)
锚杆钻机(气动、液动)
钻机(车)(瓦斯抽放、探放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井下空气压缩机
八、机器人
安控、救援、作业类机器人
九、救生设备
自救器
呼吸器
除颤仪(仅可安设在主要进风巷中央变电所等机电硐室、井下急救站、永久避难硐室,且使用时环境甲烷浓度不超过1%)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书费
申请费
技术服务费
技术审查费
产品检验费
工厂评审费
批准注册费
审核人员食宿费
具体费用需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确定。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1、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2、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3、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4、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5、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6、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7、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1、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2、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4、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5、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6、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7、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1、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2、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3、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4、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5、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6、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7、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8、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9、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1、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2、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3、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4、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5、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1)常规产品。
安全标志有效期一般为5年;
(2)新产品。
新产品安全标志适用于仅依据现行通用标准及规范考核产品安全性能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新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一般为2年。
(3)大型设备。
需要安装后完成安全标志检验的大型设备,可在履行相关审核发放程序后,发放大型设备安装证,仅对现场安装产品有效。大型设备安装证有效期为1年。安装完成且通过安全标志检验换发安标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4)批次产品。
发放的安全标志仅对申报批次数量的产品有效。安全标志无截止日期。
(5)工业性试验产品。
工业性试验产品安全标志适用于仅依据现行通用标准及规范考核产品安全性能,需进行现场工业性试验的产品。发放的安全标志仅对申报批次数量的产品有效。安全标志无截止日期。
安全标志的查询方式有2种:
1、登录证果果认证服务平台,选择顶部证书查询导航,找到MA煤安认证版块,点击官网查询,即可跳转至安标中心的查询入口,输入相关信息即可进行查询。
2、搜索引擎搜索“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首页右侧找到证书查询入口,选择MA煤安认证查询,输入相关信息即可进行查询。